今后,曾在公办学校工作或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将可每月领取 100元至9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近日,市教体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申请细节作出规定。
申请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 )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 )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注: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纳入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补贴标准:
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4—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工作年限 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 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登记时本人户籍所在地镇(区)提出申请。各镇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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