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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妙!非法捕捞者被判投放鱼苗恢复生态

阅读次数:18352019-06-06 15:34
 近期,4起涉嫌非法捕捞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南沙法院集中宣判。昨日,一艘渔政船从位于南沙十九涌的渔政码头缓缓驶出。

  船上,南沙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和南沙区法院、区农业农村局、区渔政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鱼苗检验工作,与他们同行的还有此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10人,他们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在珠江口投放共计7.5万尾鱼苗,通过自身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海洋渔业生态。

  这是南沙法院及南沙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探索适用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司法举措。

  非法捕捞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昨日,在广州南沙的珠江入海口,7.5万尾鱼苗被投放于适宜鱼类繁殖生长的海域中。近期,南沙区检察院对5起非法捕捞案件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日,南沙法院集中宣判4起案件,当天投放的鱼苗,正是案件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多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驾驶无证无牌木船,于不同时段,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大岗镇附近的几处河涌,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电鱼、捕捉水产品5.85公斤至13.8公斤不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这批案件的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以电鱼这种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触犯刑法毋庸置疑,为何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此,南沙区检察官潘蕾解释道,以往对非法捕捞案件仅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意味着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受到及时修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破坏环境所造成的损失。

  以此案为例,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因电鱼所导致的水域潜在鱼类损失生态补偿责任。案件经开庭审理,南沙区检察院的诉求获得南沙区法院全面支持。

  评估需投放价值2.6万元鱼苗

  “南沙是岭南著名水乡,这里海洋资源丰富,临水而居的群众素有捕鱼习惯,但捕鱼不当却极易触犯法律红线。”潘蕾告诉小南,为了能够切实做到生态修复,南沙区检察院委托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对这批非法电鱼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情况进行了评估。

  评估报告显示,遭到电击的各类水生生物都会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种群繁殖、鱼类饵料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均会受到影响。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殖繁衍功能也将受损,没有被捞取的死亡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尸体腐败,严重影响水体水质,危害水生态安全,过电水域还会出现局部“荒漠化”。

  报告还建议,由损害生态的当事人放流南沙水域本地鱼类,通过鱼苗流放修复渔业资源,即向造成生态破坏的水域投放价值2.6万元的鱼苗,共计鱼苗7.5万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在庭审后已经自觉自愿、主动出资购买了可用于放流、修复生态的鱼苗,所以南沙区法院最终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并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增殖放流相应价值的鱼苗及成鱼,同时被告人还需登报道歉。”南沙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员陈文铂法官表示,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要考虑惩罚措施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

  现场普法

  活动当天现场执法人员还对周边村民进行了普法,告知其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上川岛-北尖岛联线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各类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记者林丹贤 摄影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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