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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对标国际创新建立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

阅读次数:17292017-12-13 09:16

劳动关系治理出新招!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近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委”、“区仲裁委”、“区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这是南沙成立全国首个自贸区仲裁委后出台的第一个劳动仲裁创新性文件,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对标国际劳工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借鉴香港“先调后裁”劳动仲裁模式,以劳资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争议多元化、快速化解决的创新机制。

  广州南沙成立全国首个自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率先探索 将国际通行规则ADR引入劳动仲裁领域

  为贯彻十九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精神,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南沙自贸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南沙已将“探索劳动纠纷化解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列入自贸区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国家赋予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发展原则,一改以往通过劳动仲裁定纷止争的被动模式,主动引入国际通行规则ADR,建立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推动营造新时代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自贸区仲裁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南沙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一是通过协商约定方式强化双方守信约束,二是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三是可消弭矛盾扩大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劳动仲裁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末端治理手段,通过建立劳动仲裁ADR机制向源头治理延伸,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业内人士表示,ADR已成为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体系中的重要形式,司法领域近年正探索构建司法ADR机制,南沙率先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创了劳动仲裁ADR的先河,在该领域将产生一定的示范借鉴意义。

  引申:

  美国: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概念起源于美国,是指可以被法律程序接受的,通过协议而非强制性的有约束力的裁定解决争议的任何方法,调解是ADR的主要形式之一。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等多个世界知名的调解组织,都建议合同当事人引入调解示范条款,并在纠纷发生时优先适用,促进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制定符合情况的解决策略。

  英国:1999年4月实施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方面都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予以支持。英国法院通过邓妮特诉铁路公司案等判例,明确了法院对当事人尝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鼓励态度。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CEDR)提供劳动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调解、早期中立评估、谈判协助等ADR范畴的服务,是欧洲乃至世界纠纷解决和冲突管理领域重要的国际机构之一。

  国际通行:ADR的形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或调停、中立听者协议、小型审理等,是对诉讼和仲裁(last resort)的辅助手段,具有非正式性、非强制性、广泛性、灵活性特点,重视和积极建立、发展替代性解决机制(ADR)已成为许多国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广州南沙自贸区、行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现场

  交互共治 劳动关系矛盾实现“社会自治+政府治理”

  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劳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约定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文书中,明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争议后先行调解,作为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通过无争议事实确认、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等方式简化仲裁流程,达到快速灵活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

  据悉,引入ADR既是主动对标国际劳工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落实国家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作为劳动争议社会自治途径,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同政府治理的仲裁、诉讼制度有机结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ADR机制作为前置程序,以强制力的仲裁或诉讼作为后置程序,构建起“社会自治+政府治理”交互共治局面,按照“商-调-裁-诉”递进方式进行处理,可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预防渗透作用。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自贸区仲裁员郑贤春认为,“这体现了南沙在劳动关系矛盾治理中逐步由‘救火式’政府治理向‘防火式’社会自治转变”。

  调解优先 借鉴香港“先调后裁”劳动仲裁模式

  香港法律明确规定调解为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香港“快捷、简便、灵活”劳动仲裁模式中,调解占绝大多数比重。与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有着快捷、低成本的优点,当事人通过谈判或第三方介入,缓和双方关系,对抗色彩减弱,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参与度较高,结果更为可控并接近当事人意愿,协议达成后,自动履行率也较高。2017年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英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就曾提出,调解是“一带一路”倡议下非常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调解相对仲裁在跨境争议中更能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南沙自贸区仲裁员开展调解工作现场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法定审限为45天,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起诉至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提起上诉,从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发起到执行结束少则一个多月,多可长达数年,期间如需司法鉴定等各类情形所耗时间将更长,目前劳动者多依赖仲裁作为权益救济途径,也存在个别企业借程序拖延,使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取救济。据今年1-10月份全区调解仲裁数据显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占调解、仲裁案件总数的80%,调解成功率高达92%,调解促仲裁减案和促纠纷快速化解作用明显。

  南沙自贸区仲裁员促使双方当事人成功调解

  国家现行的调解仲裁法和新办案规则均确定了‘先行调解’原则,但目前各地对于如何落实该原则尚不明确,南沙作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结合打造“湾区明珠、开放枢纽、未来之城”的发展实际,探索借鉴香港‘先调后裁’做法,优化与香港、国际接轨的营商规则法律服务体系,在建立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中突出调解优先这一关键环节,促进劳动争议快速化解,为南沙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通讯员刘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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